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9-02-24发布1989-10-01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及测试方法。 本标准适用于接触微波辐射的各类作业,不包括居民所受环境辐射及接受微波诊 断或治疗的辐射。 1 名词术语 1.1 微波 微波是指频率为300MHz(兆赫)-300GHz,相应波长为1m-1mm范围内的电磁波。 1.2 脉冲波与连续波 以脉冲调制的微波简称为脉冲波,不用脉冲调制的连续振荡的微波简称连续波。 1.3 固定辐射与非固定辐射 雷达天线辐射,应区分为固定辐射与非固定辐射。固定辐射是指固定天线(波束) 的辐射;或运转天线,其被测位所受辐射时间(t0)与天线运转一周时间(T)之比 大于0.1的辐射(即t0/T>0.1)。此处的t0是指被测位所受加射大于或等于主波束最大 平均功率密度50%强度时的时间。非固定辐射是指运转天线的t0/T<0.1的全身辐射。 1.4 肢体局部辐射与全身辐射 在操作微波设备过程中,仅手或脚部受辐射称肢体局部辐射;除肢体局部外的其 他部位,包括头、胸、腹等一处或几处受辐射,概作全身辐射。 1.5 功率密度 功率密度表示微波在单位面积上的辐射功率,其计量单位为μW/cm 2或mW/cm2。 1.6 平均功率密度及日剂量 平均功率密度表示微波在单位面积上一个工作日内的平均辐射功率;日剂量表示 一日接受微波辐射的总能量,等于平均功率密度与受辐射时间的乘积。计量单位为 μW·h/cm2或mW·h/cm2。 2 卫生标准限量值 作业人员操作位容许微波辐射的平均功率密度应符合以下规定: 2.1 连续波:一日8h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为50μW/cm 2;小于或大于8h暴露的 平均功率密度以式(1)计算(即日剂量不超过400μW·h/cm2)。 Pd=400/t ................... (1) 式中:Pd───容许辐射平均功率密度,μW/cm2; t───受辐射时间,h。 2.2 脉冲波(固定辐射);一日8h平均功率密度为25μW/cm 2;小于或大于8h暴 露的平均功率密度以式(2)计算(即日剂量不超过200μW·h/cm2)。 Pd=200/t ................. (2) 脉冲波非固定辐射的容许强度(平均功率密度)与连续波相同。 2.3 肢体局部辐射(不区分连续波和脉冲波):一日8h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为 (500μW/cm2);小于或大于8h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以求(3)计算(即日剂量不超 过4000μW·h/cm2) Pd=4000/t ................... (3) 2.4 短时间暴露最高功率密度的限制:当需要在大于1mW/cm^2辐射强度的环境中 工作时,除按日剂量容许强度计算暴露时间外,还需使用个人防护,但操作位最大辐 射强度不得大于5mW/cm2。 3 测试方法 本标准检测方法见附录A(补充件)。 4 监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。 附 录 A 微波辐射测试方法 (补充件) A1 测试对象 本方法用于微波作业人员操作位辐射强度的测量,以及各种微波设备的泄漏测量。 A2 测试条件及方法 A2.1 测试位置 A2.1.1 为代表作业人员所受辐射强度,必须在各操作位分别予以测定。一般应以 头和胸部为代表。 A2.1.2 当操作中某些部位可能受更强辐射时,应予以加测。如需眼观察波导口或 天线向下腹部辐射时,应分别加测眼部或下腹部。 A2.1.3 当需要探索其主要辐射源,了解设备泄漏情况时,可紧靠设备测试,其所 测值仅供防护时参考。 A2.2 测试条件 A2.2.1 微波设备处于通常的工作状态。 A2.2.2 测试中仪器探头应避免红外线及阳光的直接照射及其他外界干扰。 A2.3 测量仪器 测量使用仪器,在国家未建立统一标准场前,暂以江苏宿迁无线电厂生产的 RL-761型微波漏能仪,以及上海无线电二十六厂生产的RCO-1A微波漏能仪为测量使 用仪器,但需定期校正。 A2.4 测试方法及数据处理 A2.4.1 在目前使用非各向同性探头的仪器测试时,将探头对着辐射方向,旋转探 头至最大值。 A2.4.2 各测定点均需重复测试2--3次,取其平均值。 A2.4.3 测试值的取舍:全身辐射取头、胸、腹等处的最高值;肢体局部辐射取肢 体某点的最高值;既有全身,又有局部的辐射,则取除肢体外所测的最高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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